劇情介紹
孝女賣身葬父、賭債還不起用孩子來抵......古裝劇中這樣的情節(jié)真的沒毛???
在我國古代,人口買賣居然曾是合法的?
文/夏小婷
#律法檔案# 第98輯
最近小編劇荒,閑來無事重溫了一下《少年包青天》,發(fā)現(xiàn)一個有意思的片段:
劇中,一名女子要跳樓自盡——因為她的父親欠了二十兩田租,當時被逼立下了字據(jù),若是沒錢還就拿女兒抵債。結(jié)果,當討債的人上門要錢時,這對父女實在還不出來。討債的人要把女子帶走,鬼都知道這女子要是被帶走了,會是什么結(jié)果。女子當然寧愿自盡。
這時候,八賢王出現(xiàn)了:“宋刑統(tǒng)律例,嚴禁販賣人口,輕則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,重則流放三千里……”
八賢王 圖源:《少年包青天i》
八賢王的這個登場簡直太帥氣了呀!
現(xiàn)在我們都知道販賣人口是重罪,但如果回到古代,販賣人口的罪責真的有八賢王說得那么重嗎?今天,小編就來跟大家八一八古代販賣人口的那些事。
1、古代竟然可以合法買賣人口?
聽起來不可思議,但這是真的。
歷史上,幾乎所有朝代都允許買賣人口。離我們最近的清朝,即使已經(jīng)有了人權(quán)意識的萌芽,買賣人口依然是司空見慣的事?!都t樓夢》里就有很多丫鬟買賣的描寫,薛蟠和馮淵爭著買過丫鬟,貪圖丫鬟美色,還想收歸納妾,被買賣的丫鬟連做主的自由也沒有。
買賣人口,在封建社會的很長一段時間里,都是被默許的行為。但允許買賣人口,不代表所有關(guān)于人口的交易都是合法的。
那什么樣子的買賣人口才是合法的呢?
我們來看看唐朝法律對“買賣人口”是怎么規(guī)定的:
按照《唐律疏議》中所述,除和賣外(即自愿被賣),搶奪、誘騙人口的均屬于犯罪行為,應當按照法律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如果被賣者是10歲以下的,即便是自愿被賣,也按搶奪、誘騙認定。
換句話說,唐朝可以買賣人口,但是有條件——被賣的那一方必須是自愿的,并且年齡不得小于10歲。
2、古代官府甚至還鼓勵過人口買賣?
任何交易都有流程,古代的人口買賣也有一套固有的程序。
下面我們就以買賣丫鬟為例,看看古代的合法人口買賣需要經(jīng)歷哪些程序。
1.挑人,選擇你要購買的“對象”。
一般買方會根據(jù)自己的需求來考慮購買對象的情況,例如做事勤快或是有一些才能的丫鬟。
一些朝代有專門負責管理市場交易的官員——質(zhì)人。不過質(zhì)人管的交易也挺多,比如人、車、牲口等等,通常民間也有一些百姓做中介的情況,例如“牙婆”這個職業(yè)。
2.談價。
除了丫鬟本身的賣價,一般也會有中介費用?!把榔拧边@一行就是因中介能從中牟利而產(chǎn)生的。至于像上面提到,找質(zhì)人做了交易憑證、契約的,也是要收稅的。
3.立契約。
古時的丫鬟大多是沒有人權(quán)的,也沒戶籍可言,就一個賣身契,證明這個丫鬟是主人的所有物即可。而質(zhì)人的作用,就在這里體現(xiàn)出來了。質(zhì)人給該筆交易做了憑證,那這個交易就是合法的。
4.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。
銀貨兩訖,童叟無欺?;旧希淮稳丝诮灰椎酱司徒Y(jié)束了。
賣身契 圖源:中國新聞網(wǎng)
從上面的交易流程可以看出,在這場交易中,被買賣的人口往往沒有任何話語權(quán)。一個人的歸屬,就在買方和賣方的利益權(quán)衡中被敲定了,而賣掉這個人的,往往還是他的至親家屬。這是何等悲哀的一件事。
但諷刺的是,歷史上一度還曾出現(xiàn)過官府鼓勵買賣人口的情況。
漢高祖劉邦鼓勵民間的老百姓販賣兒女,認為這是一種救荒的手段。據(jù)《漢書·食貨志》記載:“漢興,接秦之敝,諸侯并起,民失作業(yè),而大饑饉。凡米石五千,人相食,死者過半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,就食蜀漢?!?/P>
漢高祖劉邦建立漢朝時,因為秦朝本身的種種弊政,以及各諸侯同時起事,百姓沒有可以從事的工作,因此而鬧了饑荒。一石米要五千錢,這就導致人吃人的情況發(fā)生了,甚至死了過半的百姓。漢高祖就下令鼓勵百姓賣了孩子,拿著錢去蜀、漢等有糧食的地區(qū)生活。
當然,這也是極端的情況了。
3、古代販賣人口也可能判處死刑
盡管前面提到了古代對人口買賣的默許,但不是所有的人口買賣都是被鼓勵的。像《少年包青天》里八賢王說的那樣嚴懲販賣人口的法律,也不在少數(shù)。我們前面說到《唐律疏議》對買賣人口的規(guī)定:如果是搶奪、誘騙,或是買賣10歲以下人口的,則認定犯罪。
而按照法律規(guī)定中,不同的犯罪情節(jié),人販子所受到的懲罰也各不相同。
一般來說,如果將人拐去或拐賣當奴婢的,會被處以絞刑;
做部曲(類似家仆,社會地位大概在奴婢和普通百姓之間)的,會被處以流刑,流放到三千里外(流刑都要在流放地勞役一年);
當作妻妾、子孫的,則有勞役三年(即徒三年)。
當然這只是一個基本法條,根據(jù)案件情況不同,相應的懲罰也會有區(qū)別。比如《唐律疏議》中有提到,人販子要是犯罪未遂,或是伙同犯罪中的從犯等等,通常會降低相應的懲罰等級。
如果明知道被賣的人是被誘拐還買的,買方會依照賣方罪罰降一等來接受處罰。
另外,如果在搶人、拐賣的過程中,發(fā)生打斗,導致他人傷亡的,可以按照“強盜法”中致人傷亡的情況來判處,嚴重的也可能被判絞刑(發(fā)生打斗致人死亡)。
需要強調(diào)的是,這個時期的奴婢(和簽訂勞務合同,有契約關(guān)系的家仆不同)通常被視為主人的私人財產(chǎn),因此如果拐賣了奴婢,一般會認定搶劫、盜竊行為。
實際上,宋朝有關(guān)買賣人口的規(guī)定延續(xù)了唐朝的法律。
八賢王所說的“輕則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,重則流放三千里”,也的確是宋朝律法規(guī)定的。
有人問為啥前面小編列出的處罰沒有“脊杖”?
每個朝代都需要有法律制度。就像唐朝有《唐律疏議》,宋朝也有《宋刑統(tǒng)》。但《宋刑統(tǒng)》中的多數(shù)內(nèi)容都參考、甚至復制了《唐律疏議》,這也使得兩朝法律內(nèi)容大多相同。
《宋刑統(tǒng)》的刑罰有一個很特別(《唐律疏議》沒有的)的地方,就是“折杖法”。
折杖法,就是將“四刑(即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,五刑中的死刑不適用折杖法)”折算成脊杖或臀杖,而折杖法針對的主要是應當被判處“四刑”中的刑罰,但其犯罪情節(jié)又相對較輕、可以適當寬免的犯人。折算后的刑罰,實際上有所減輕。(這主要是因為流放地通常環(huán)境惡劣,不死也能丟半條命。而笞、杖刑在折杖后也減少了原有的懲罰數(shù)量。)宋朝使用折杖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籠絡人心。不過對一些重犯就不適用了。例如流放三千里經(jīng)過折算以后,就是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。
當然,折杖法并不是宋朝才有。事實上唐朝也有類似的折杖方式,不過適用人群就比較和藹可“欺”了——諸工、樂、雜戶及太常音聲人,這幾類人的社會地位都低于一般良民(也可以認為他們屬于賤民)。折算的數(shù)量也讓人不怎么開心:犯流者,二千里決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,留住,俱役三年(即留在居住所在地勞役三年);犯加役流者,役四年(加役流,原本是死刑,為了避免誤判、錯判而導致錯殺,所以將死刑改成了加役流,即流三千里,勞役三年)。
而杖作為刑罰時,肯定比一般挨打要痛得多。所以相比唐朝,宋朝的折杖法才是真正有所減輕。(雖然小編覺得二十杖下去也會去了半條命~)
各個朝代的特點不同,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。到了明朝,販賣人口的處罰也不同了。
《大明律》中,對拐賣人口有明確規(guī)定:“凡設方略,而誘取良人,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,皆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為妻、妾、子、孫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因而傷人者,絞。殺人者,斬。
被略之人不坐,給親完聚。若假以乞養(yǎng)過房為名,買良家子女轉(zhuǎn)賣者,罪亦如之?!舾C主及買者知情,并與犯人同罪。牙保各減一等。并追價入官。不知者,俱不坐,追價還主?!?/P>
前面很容易理解。
后面意思是說,被拐賣的人不算犯罪,應當被送回家和親人團聚。如果借用收養(yǎng)、過繼這樣的方式,將良家子女進行轉(zhuǎn)賣的,也算犯罪。當然,要是收留照顧被拐賣的人,以及買家知道這人是拐賣來的,則和拐賣的人同罪。幫忙交易的中間人(中介)在規(guī)定的懲罰上減一等,并且要追回這筆涉案資金,上繳官府。不知情的人,不算犯罪,涉案資金物歸原主。
和宋朝借鑒了唐朝的法律一樣,清朝這部分的法律規(guī)定,也幾乎照搬了明朝。并且明、清兩朝在買賣人口的犯罪行為上,都是不區(qū)分首犯、從犯、是否賣出的。
比如在康熙五十八年,趙某伙同李某、宋某,共拐了八名婦女,之后又將其中的七名轉(zhuǎn)手賣掉。
這個案情涉案的被害者比較多,所以也算是大案子了。在刑部審理了這起案件之后,作為首犯的趙某就被判處了斬立決,而從犯李某、宋某則“發(fā)配寧古塔,與披甲人為奴(披甲人:守衛(wèi)邊疆的人,地位低于一般的軍人,但高于奴婢)”。
又例如嘉慶七年,李某誘拐了魏家媳婦王某然后賣掉,被害人王某的公公因此而憤怒得上吊自殺。最終李某被判處絞刑。
其實,古代對拐賣人口這類犯罪的規(guī)定還是比較完善的。不過即使買方同罪,也未必能遏制販賣人口的發(fā)生。
4、他們被賣去哪里?
通過前面提到的法律不難看出,被賣的人,可能會成為奴隸這種沒有人權(quán)的社會底層人。例如《嶺外代答》卷三《昆侖層期國》提到,一些外國黑人被誘拐,然后被賣為奴仆。換句話說,唐宋時期就有跨境人口販賣了……
被賣的人,也可能被賣了給人當妻子、小妾。甚至一些沒有子嗣的人,也可能通過這種方式買個孩子給自己養(yǎng)老。
至于一些年幼的女孩子,還可以專門培養(yǎng)。等她們到了十幾歲,就跟《還珠格格》里紫薇被賣給了青樓的老鴇的情形一樣,其下場想必不用多說。
還有一些殘忍的用途,比如煉丹藥、祭祀、吃掉……
紫薇想讓老鴇放了她 圖源:《還珠格格》第二部
古代和我們現(xiàn)在不同。首先,古代沒有dna這種技術(shù)來確認失蹤者是誰家的,所以那時候要想找回一個丟了的人,可真是不容易。另外,現(xiàn)在網(wǎng)絡發(fā)達,還可以通過網(wǎng)絡發(fā)布信息,將失蹤者的特征作為一種追查線索快速傳播,而古代,等失蹤者的信息和特征傳播出去,這人早不知道被拐到哪里去了。
也正因為如此,拐賣人口這種破壞別人家庭的事,才更讓人憎惡。各個朝代的律法,也都對這種違背他人意愿,強迫掠奪了去賣的罪行施以重懲。
5、買賣人口,我們并不贊同
讀過前文我們不難知道,我們在古裝電視劇里看到“賣身葬父”的劇情,只要當事人大于10歲、是自愿賣給買家,且當時的律法允許進行人口交易,那么交易就是有效的。至于文章開頭提到的那個拿女兒抵債的故事,那姑娘,可不是自愿的。
到了今天,盡管我們對人口買賣的行為采取了零容忍的態(tài)度,但有利益的地方,就會有人鋌而走險。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依然時有發(fā)生。我們之前也寫過幾期關(guān)于被拐賣的孩子和被拐賣的女性的故事(《她本可以忍受黑暗,如果她不曾見過陽光》《機智滿分!被拐少女順手賣了人販子!》),提醒大家對這些現(xiàn)象保持警惕之心。
那么,當你看到街頭來路不明的乞討孩子時,你一般會怎么做呢?歡迎在留言區(qū)說出你的想法。
本期資料來源
[1]《唐律·卷三、卷二十》
[2]《漢書食貨志》
[3]《周禮·地官司徒·司市/掌節(jié)》
[4]《新唐書一卷二百五 (205)·列傳第一百三十·列女》
[5]郭松義.清代京師拐賣婦女的犯罪活動[j].中華女子學院學報,2012.10,(5):80-87.
題圖素材來源:豆瓣電影《唐伯虎點秋香》
本期編輯團
主稿:夏小婷;審核:小緣緣、曼春;校對:笑言;題圖:波波;排版:敲萌噠小分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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